刘某诉优势华夏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竞业限制协议;经济补偿;劳动合同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优势华夏科技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1365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为:优势华夏公司未主动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刘某入职康邦公司是否应视为双方解除了竞业限制约定;刘某是否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审查重点,主要在于如何判断把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竞业限制约定生效及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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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1551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13658号判决书
2. 案由:劳动争议
3. 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无业。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优势华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路5号9号楼四层西房间。
法定代表人余卫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北京优势华夏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4. 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李鹏。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斌;代理审判员:曹燕平吴博文
6.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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