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1诈骗案 应否将借贷型诈骗行为人案发前支付的利息从诈骗数额中扣除
案由:
诈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2)思刑初字第92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倪宗泽

陈毅燕

郝晓琳

法官解说
借贷型诈骗案件是诈骗犯罪中的一个类型,关于该类犯罪的数额认定,司法实务和理论界的研究比较匮乏。但是,实践中遇到借贷型诈骗犯罪的案件很多,对该类案件犯罪数额的认定存在诸多不同标准,导致实践中对该类犯罪适用刑罚不统一。如何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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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2)思刑初字第924号判决书。
2、案由:诈骗。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雅峰、陈志山。
被告人:吴某1(别名吴某2),女,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晋江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倪宗泽;代理审判员:陈毅燕;人民陪审员:郝晓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30日(经公诉机关建议,本案于2012年10月9日延期审理,至2012年11月9日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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