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赵某土地租赁合同案 合同解除;催告方式;合同目的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2012)抚民初字第109号(2012年8月3日)
审理法官:

庞鑫宇

代理律师:

王洪军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对于该法条及适用于本案做一下几点理解:
一、对于一方当事人催告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理解。
本案中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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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判决书字号: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2012)抚民初字第109号(2012年8月3日)
案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王洪军,男,黑龙江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代为执行、接受执行款。
被告赵某,男,成年。
审级:一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庞鑫宇
审结时间:2012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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