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延寿县人民法院(2013)延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洁滨。
被告人:王某,男,1965年6月2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延寿县,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2年1月7日被延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6日被延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王延江。
(二)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
2011年10月9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灯光系统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隆鑫牌两轮摩托车在黑龙江省延寿县寿山乡南环路由西向东左侧行驶至双阳屯西510米处,与对向蒋某无证驾驶制动、灯光系统均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手扶拖拉机相撞。造成王某本人受轻伤,手扶拖拉机上的乘车人金某轻微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王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9.5612mg/100ml。案发当日被告人王某住院治疗,2012年1月7日,被告人王某被传唤到案。
2、被告人辩论意见: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
(三)事实和证据
延寿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1年10月9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灯光系统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隆鑫牌两轮摩托车在黑龙江省延寿县寿山乡南环路由西向东左侧行驶至双阳屯西510米处,与对向蒋某无证驾驶制动、灯光系统均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手扶拖拉机相撞。造成王某本人受轻伤,手扶拖拉机上的乘车人金某轻微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王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9.5612mg/100ml。案发当日被告人王某住院治疗,2012年1月7日,被告人王某被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有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
1、王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讯问笔录证实被告人王某案发当天饮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与对向蒋某无证驾驶制动、灯光系统均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手扶拖拉机相撞的事实。
2、证人蒋某、金某、秦某的询问笔录证实王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与蒋某驾驶的手扶拖拉机相撞的事实。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草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王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被告人王某醉酒驾驶。
5、协议书、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王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且没有前科劣迹。
(四)判案理由
延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具有社会危害性,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
(五)定案结论
延寿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六)解说
危险驾驶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新罪名,危险驾驶案件的量刑幅度在拘役一个月至六个月之间,我院在审理危险驾驶罪案件首先是依据驾驶车辆危险性确定量刑起点,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的,量刑起点为一个月;醉酒驾驶非营运性机动车的,量刑起点为二个月;醉酒驾驶营运性车辆的,量刑起点为三个月。本案被告人驾驶二轮摩托车,因此将量刑起点确定为一个月。增加刑罚量,酒精含量在80mg/dl至160mg/dl之间的,以起点刑量刑;酒精含量160mg/dl至240mg/dl之间的,递增一个月;酒精含量在240mg/dl以上的与上一个酒精含量比递增一个月;本案被告人王某酒精含量为249.5612mg/dl,刑罚量增加二个月。造成一人轻微伤,增加一个月,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减少一个月,将宣告刑确定为三个月。罚金刑确定,危险驾驶罪罚金金额应高于饮酒驾驶一般行政处罚罚金数额。醉酒驾驶的危害性高于饮酒驾驶,相应罚金刑也应高于饮酒驾驶。因此将罚金刑确定为5000元。对于本案是否适用缓刑,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本意是重点打击伤害力更强、社会危险性更大的醉酒驾驶汽车的行为。为了防止扩大打击面,减轻对二轮摩托车涉案被告人的处罚,我院对二轮摩托车涉案的刑事被告人,平时驾驶记录良好,没有违章纪律,造成损失积极赔偿的。一般都适用缓刑。在我国的刑法体系中,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轻缓型犯罪。通过两年多来的司法实践,我院对此类案件判处的原则是对于醉酒驾驶摩托车、机动车,没有造成现实危害后果,既往驾驶记录良好,没有违章记录,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积极赔偿的,认罪态度好的,没有其他从重情节的涉案被告人,可以宣告缓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定罪免处。对于无证驾驶、驾驶无牌证或已报废车辆等违反交通法规情形之一,严重醉酒,造成损失不予赔偿,认罪态度不好,情节恶劣的,对其判处实刑。
(王延江)
【裁判要旨】对于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可依据行为人驾驶机动车类型的不同,尤其是是否系营运车辆,设定不同的量刑幅度。为了防止扩大打击面,对于醉酒驾驶摩托车、一般机动车,没有造成现实危害后果,既往驾驶记录良好,没有违章记录,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积极赔偿的,认罪态度良好,没有其他从重情节的涉案被告人,可以宣告缓刑;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对于严重醉酒,造成损失不予赔偿,认罪态度不好,情节恶劣的,对其判处实刑,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