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9故意杀人案 故意杀人罪;自首;自动投案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原告撤诉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桂刑一复字第82号刑事裁定书
代理律师:

覃郁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自首中的自动投案的认定问题,即林某9作案逃跑后,由其亲属向公安机关转述其投案的意愿,并在家等候抓捕能否构成自动投案的问题。
我国刑法规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意义在于鼓励犯罪分子自动投案,认罪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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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 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市刑一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桂刑一复字第82号刑事裁定书。
2、 案由:故意杀人。
3、 诉讼双方
一审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东华,代检察员陆蓉。
被告人林某9(绰号"阿X"),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曾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0年8月5日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而释放。因本案于2011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
一审指定辩护人:覃郁,广西桂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4、 审级:二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锦康、审判员张勇进、代理审判员欧阳杰。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
合议庭组成人员:
6、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
二审审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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