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贪污、挪用公款案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余罪自首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隆安县教育局计财股

广西益佳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2012)隆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卢寿德

欧阳杰

李世义

代理律师:

陆寿东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到余罪自首的认定问题,即陆某在贪污犯罪中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的问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成立余罪自首,须同时具备二个要件:一是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罪行;二是该尚未被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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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2012)隆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贪污、挪用公款。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韦波。
被告人:陆某,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壮族,大专文化,原系隆安县教育局计财股会计,事业编制干部。因本案于2012年1月11日被逮捕。
辩护人:陆寿东,广西益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隆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卢寿德;代理审判员:欧阳杰;人民陪审员:李世义。
6、审结时间:201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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