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6贩卖、运输毒品案 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又投案的能否认定为自首
案由:
交通运输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桂刑一复字第82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钟自彬

林国华

吴莹

代理律师:

黄树巍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自首的认定问题,即韦某6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又投案,可否认定为自首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对该种情形可否认定为自首存有争议。成立自首须具备二个要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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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市刑一初字第98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桂刑一复字第82号裁定书。
2、案由:贩卖、运输毒品。
3、诉讼双方
一审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东华,代检察员江滔滔。
被告人(上诉人):韦某6,女,1973年5月10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06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期间逃跑,2011年11月23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黄树巍,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阳;审判员:谢林伶;代理审判员:欧阳杰。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钟自彬;代理审判员:林国华、吴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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