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等诉洪某、吴某1确认合同无效案 赠与合同;追回权;合同无效;公平原则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东台市梁垛法律服务所

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盐民终字第170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东

时云

葛玉先

代理律师:

沈涛

法官解说
1、关于利害关系人的界定
对利害关系人概念的理解直接关系到民事当事人资格的生成和诉权行使。所谓利害关系人就是能同时享有利益或承担危害的人。《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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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东台市人民法院(2011)东民初字第161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盐民终字第170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姚某、岳某、李某、于某、丁某、茆某。
委托代理人:陈连群,东台市梁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洪某、吴某1。
委托代理人沈涛,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东台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彬彬;代理审判员:王元元;人民陪审员:史洪福。
二审法院: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东;审判员:时云;代理审判员:葛玉先。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21日(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8日(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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