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某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方面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2012)穗增法刑初字第479号
审理法官:

张杰

孔小梅

廖金晖

代理律师:

何斌

汤斌

法官解说
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类罪。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关于列某行为的定性,对此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列某犯罪时的主观心态是间接故意,因此本案应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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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2012)穗增法刑初字第479号
2.案由
交通肇事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瑞明、代理检察员张芸。
被告人:列某,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因本案于2012年1月13日被逮捕。
诉讼参与人:龚XX,系被害人龚某的父亲。
委托代理人:何斌、汤斌,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杰;代理审判员:孔小梅;人民陪审员:廖金晖。
6.审结时间:2013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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