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危险驾驶案 危险驾驶罪 醉酒驾驶 电动车
案由:
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2)融刑初字第74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文晖

林敦吾

薛紫明

法官解说
对于醉酒驾驶汽车、摩托车等类型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不存异议,但对于醉酒驾驶电动车如何定性,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争议。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机动车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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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2)融刑初字第740号判决书。
2.案由:危险驾驶。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文、代理检察员黄林雯
被告人高某,男,194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清市。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文晖;人民陪审员:林敦吾、薛紫明。
6.审结时间:201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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