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9故意杀人案 故意杀人罪 共同故意 因果关系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12)长刑初字第2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郑文钧

李宝官

刘子达

代理律师:

丁永峰

陈本鹤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在于对作为共犯的被告人郑某9明知内容的认定问题。有观点认为,被告人郑某9虽应郑某的要求去拿了枪,但其本人与陈某并无仇怨,而其主观认知中郑某与陈某之间也仅是因喝酒问题引发的打架,并非深仇大恨,故其只能预见郑某拿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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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12)长刑初字第2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案由:故意杀人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春华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系被害人陈某之母。
诉讼代理人:陈某2,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之子。
诉讼代理人:丁永峰,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郑某9。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陈本鹤,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文钧;人民陪审员:李宝官、刘子达
6、审结时间:201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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