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诉许某等买卖合同案 形式缺陷;瑕疵证据;举证责任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闽民终字第17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陈伟国

戴光兴

文伟娜

法官解说
随着两岸经贸关系、各项交流及人员往来的不断扩大,涉台民商事纠纷越来越多,如何为台商投资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进一步吸引、鼓励台商赴大陆投资,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给人民法院的涉台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案两被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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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 莆民初字第2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闽民终字第173号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龚某,男。
一审委托代理人:林某,女。
一审委托代理人:陈伟国,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林某,女。
二审委托代理人:戴光兴,福建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许某,男。
被告(被上诉人):曾某,男。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文伟娜,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佩仙;代理审判员:吴伟凡;人们陪审员:谢金龙。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国雄;代理审判员:陈少苓林文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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