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4非法储存爆炸物、非法持有枪支案 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非法持有枪支罪 故意
案由: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2)集刑初字第354号(2012年10月22日)
审理法官:

涂学斌

张张显春

李凯彦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将烟花爆竹拆卸原料制成的疑似爆炸物,是否构成刑法所规定的爆炸物。
一种观点认为,涉案疑似爆炸物系采用烟花爆竹拆卸的原料作成,不属于《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中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故亦不属于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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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2)集刑初字第354号(2012年10月22日)
2、案由:非法储存爆炸物、非法持有枪支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晖。
被告人周某4(曾用名:周某5),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
辩护人吴为帮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审判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涂学斌、代理审判员张张显春、人民陪审员李凯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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