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等诉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楼顶;安全保障义务;生命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

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

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

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

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

北京京典律师事务所

北京京典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0773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赵某

白小勇

高某

王世梅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涉案建筑的设计施工是否存在缺陷;二是某物业公司是否违反相应的管理义务。
关于第一个问题。涉案建筑的设计施工是否存在缺陷,直接涉及到设计施工单位即房地产公司应否对刘某2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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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3)门民初字第71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07735号判决书。
2.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1,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农民。
原告(上诉人)白某,女,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农民。
二原告(上诉人)之一审委托代理人赵某,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上诉人)之一审委托代理人刘某3,男,194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退休干部。
二原告(上诉人)之二审委托代理人白小勇,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1979年11月4日出生,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科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1957年11月23日出生,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绿海物业管理分公司副部长。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绿海物业管理分公司。
负责人刘某4,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1957年11月23日出生,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绿海物业管理分公司副部长。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北京京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世梅,北京京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韩晓飞。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兰珠;代理审判员:张琦梁小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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