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等名誉权纠纷案 信用记录、名誉权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100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张玉良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因他人冒用自然人身份申请贷款并逾期还款,银行向征信系统上报逾期还款记录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那么,银行上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1.银行报送不良信用记录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名誉权,是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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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54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1002号判决书。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孙某,男,195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玉良,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负责人王某1,行长。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
负责人何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2,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薛某,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职员。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某,行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
一审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维洪;人民陪审员:李智华;人民陪审员:于长敏。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永钢;代理审判员:白云;代理审判员:王玲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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