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某1等诉杨某1、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康各庄村村民委员会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案 雇佣关系;承揽关系;侵权责任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康各庄村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216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胡欣宁

李凤凤

石磊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论的焦点问题是郝某与李某1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
通常情况下,认定雇佣关系的标准有以下几点:1、双方是否有雇佣合同(包括口头合同);2、雇员是否获得报酬;3、雇员是否以提供劳务为内容;4、雇员是否受雇主的控制、指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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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2)通民初字第1353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2160号判决书。
2.案由: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樊某1、孟某、周某、樊某2、樊某3。
被告(被上诉人):杨某1、张某、马某、李某1。
被告(上诉人):郝某、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康各庄村村民委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独任庭:审判员:张连峰。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欣宁;代理审判员:李凤凤;代理审判员:石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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