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23340号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3871号民事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颜某,女,195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被上诉人):田某1,女,196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被上诉人):田某2,女,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真武庙饭店职工。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独任庭组成人员:代理审判员谢占林。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崔智瑜;审判员:史伟;代理审判员:李俊晔。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20日。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颜某诉称:我与案外人田某3自1999年就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新华街六里X号楼X层X-XX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居住。我与田某3于2001年9月17日登记结婚。田某3于2012年2月12日死亡,其子女即田某1、田某2要求继承涉案房屋。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台法院)于2012年5月23日作出(2012)丰民初字第10976号民事判决,判决田某1、田某2继承该房屋,同时记载:"颜某主张对302号房屋居住权,与个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可另作提起诉讼"。我于1999年起就在涉案房屋居住,且户口也落在此处,在别的地方无其他住处,亦无经济来源。自(2012)丰民初字第10976号民事判决作出后,田某1、田某2将我从涉案房屋打出来,故我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我享有涉案房屋的居住权。
田某1、田某2辩称:颜某主张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生效判决已经确定由我们按份共有涉案房屋,且我们已经到房屋管理机关完成过户,涉案房屋产权人为我们。颜某主张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也没有事实依据,我们的父亲田某3与颜某结婚时,田某1已41岁,田某2已35岁,我们与颜某不存在抚养关系。另外,颜某与我们于2012年5月29日达成了一份协议,颜某已经明确表示其对涉案房屋不享有权利,也不主张权利,且颜某已经于2012年5月30日自愿搬离涉案房屋,我们也已经给了颜某补偿款8万元。故我们请求法院驳回颜某的诉讼请求。
2、一审事实和证据
史某与田某3系夫妻关系,二人生有二女即田某1、田某2。1998年8月14日,田某3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书。1998年11月,史某死亡。田某3与颜某于2001年9月17日登记结婚。田某3于2012年2月21日死亡。经丰台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109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涉案房屋归田某1、田某2共同所有,该判决书已经生效。2012年10月22日,涉案房屋变更登记为按份共有,共有人为田某1和田某2。
2012年5月30日,颜某(甲方)、田某1(乙方)、田某2(丙方)就涉案房屋达成协议。该协议约定:"1、乙方于2012年5月30日支付甲方陆万元整(¥60 000元),支付方式为现金;2、丙方于2012年5月30日支付甲方贰万元整(¥60 000元),支付方式为现金;3、甲方于2012年5月30日搬离房屋,并腾退所有甲方物品。如有逾期,每逾期一日,应按照乙、丙方已付金额的千分之五向乙、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如逾期腾退房屋,乙、丙方有权自行处分甲方遗留在房屋的任何物品,并且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4、甲方同意不再就房屋相关事宜向乙、丙方主张任何权利。5、甲方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其户口自房屋迁出。如有逾期,每逾期一日,应按照乙、丙已付金额的千分之五向乙、丙支付违约金。"该协议的落款日期为2012年5月29日。
一审审理中,颜某称该协议系被迫签订,但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
3、一审判案理由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现登记在田某1、田某2名下,且颜某在2012年5月29日的协议中载明其不再就房屋相关事宜向田某1、田某2主张任何权利。故颜某要求其对涉案房屋享有用益物权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4、一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颜某的诉讼请求。
(三)二审诉辩主张
颜某不服,持原诉意见上诉至本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田某1、田某2同意原审判决。
(四)二审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另,二审审理中,颜某、田某1、田某2落款日期为2012年5月29日的协议实际上于2012年5月30日签订。
(五)二审判案理由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现登记在田某1、田某2名下,且颜某在2012年5月30日签订的协议中明确表示其不再就房屋相关事宜向田某1、田某2主张任何权利,应当信守承诺。虽颜某不认可该协议,并称该协议系受迫签订,但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故本院对其该辩解意见难以采纳。据此,颜某要求其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颜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正确,应予维持。
(六)二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解说
1、司法实践中居住权益的定位有待明确
在物权法理论中,居住权可作为一种用益物权而存在。但是,我国《物权法》并未吸收居住权作为一项法定的物权。
关于居住权益的表述问题,司法实践已经统一明确为居住使用的权利。从上诉案件来看,一些一审判决书中仍表述为居住权,于法相悖,有欠妥当。进一步研究发现,居住使用的权利这一表述也未必恰当。因为居住可以确定为一种合法的利益,但是不一定都可以确定为法律上权利,若表述为居住权益更加恰当。
关于居住权益的案由问题,居住权益的性质集中表现在案由上,直接要求确认居住使用权的案件立案的案由一般有两种,即用益物权纠纷或物权保护纠纷。虽居住权在学理上可以理解为用益物权,但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司法实践不能创设物权,上述两案由均有不当,但是在现有案由体系中又无法找到与之相对应的恰当案由。
2、梳理复杂多样的居住权益类型
(1)审判实践中居住权益的案件类型
根据审判实践,居住权益有的由诉方提出,有的由辩方提出。从案件类型看,主要有三大类。
第一类是直接诉求式,即要求确认居住使用权的案件。
第二类是间接抗辩式,即在腾房案件中以对诉争房屋享有一定居住利益为抗辩的。
第三类是保护确认式,即虽未提出居住使用权问题,但是通过腾房案件胜诉,使得其排他性的居住权益得到确认和保护。
(2)居住权益的实践类型
①所有权、共有权所生居住权益,此类居住权益对于非物权人一般具有排他性。
②公房租赁中的居住权益,主要有直管公房租赁和单位公房租赁两大类型,包括承租人与共同居住人两类居住权益人。
③拆迁安置中被安置人的居住权益。
④合同关系所生居住权益,如房屋租赁、以房屋占有作为债务担保的民间融资担保。
⑤近亲属关系所生居住权益,主要指配偶或未成年子女。
⑥所有权人、承租人准许所生居住权益。
⑦因不具备腾房条件所生临时性居住权益。该权益并非合法权益,仅是权宜之计。
(3)居住权益的归纳类型
①根据是否具有排他性,分为排他性居住权益和包容性居住权益。前者最为典型的就是一般所有权,后者情况较为复杂。
②根据是否具有交易价值,分为有价居住权益和无价居住权益。前者集中表现在拆迁安置中可以折抵拆迁款或者房屋面积或者优惠购房指标。后者仅与居住相关,不涉及交易价值。
③根据存续时间长短,可分为长期性居住权益、固定期居住权益和临时性居住权益。
④根据居住权益是否具有权利基础,分为本权性居住权益(如所有权、承租权)、附随性居住权益(如共同居住人)、授权性居住权益(如权利人准许)。
3、居住权益货币化问题聚焦与瞻望
对于上述分类中具有交易价值的居住权益,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居住权益货币化的问题。这一问题存在同一房屋有多人享有居住权益的情形。部分居住权益人可以放弃居住权益而由其他居住权益对其进行货币补偿。
这类案件主要出现在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在程序上有三大类情形,第一类是直接要求货币分割拆迁安置补偿利益;第二类是要求确认居住使用权益,经法官释明或者调解后变更为要求货币补偿;第三类是居住权益受到侵害后要求损害赔偿,从而被迫货币化。
司法实践中,对居住权益进行货币化补偿,主要有如下方法:
①作价补偿法:各居住权人之间可以对居住权益的价值进行协商作价补偿。
②评估法:对于拆迁后直接安置房屋的,可对该房屋的市场交易价值进行评估,根据被安置人口数计算出居住权益的相应对价。
③询价法:在上述情况中,也可参考中介机构、互联网交易平台对同地段房屋的报价进行计算。
④优惠面积补差法:有些拆迁安置补偿中,对被安置人分配优惠购房面积指标。被安置人放弃居住权益而由其他被安置人根据房屋交易价格与优惠购房价之间的差额对其进行补偿。
居住权益货币化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较多,其司法操作方法尚无统一的指导性意见,有待进一步调研后形成科学统一的操作方法。
4、在居住权益案件中若干原则须特别关注
①高度关注社会和谐稳定
居住利益是生存的根本,涉及居住利益的案件矛盾尖锐,应当高度重视维稳工作,树立维稳意识,对不稳定因素明察秋毫,妥善处理。
②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享有居住权益的多人因矛盾不宜共同居住的,可根据老年人保障法的精神对其他居住权益人暂时予以限制。对于居住困难的丧偶儿媳、离婚后无腾房条件的妇女,应保护其基本居住权益。
③尊重社会公德与家庭伦理
居住权益纠纷的难点往往不在法律问题,而处理理好此类纠纷,应当充分尊重社会公德与家庭伦理平衡各方利益,尽力做好沟通调解工作。
④坚持"双公平"原则
一方面是亲情伦理上公平,另一方面是价值分配上公平。前者不言而喻,后者主要体现在居住权货币化等问题上。
(李俊晔)
【裁判要旨】目前司法实践下,居住权益的性质集中表现在案由上,直接要求确认居住使用权的案件立案的案由一般有两种,即用益物权纠纷或物权保护纠纷。部分居住权益人可以放弃居住权益而由其他居住权益对其进行货币补偿。对于居住困难的丧偶儿媳、离婚后无腾房条件的妇女,应保护其基本居住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