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某诉田某1、田某2用益物权案 居住权;用益物权;货币补偿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真武庙饭店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387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1、司法实践中居住权益的定位有待明确
在物权法理论中,居住权可作为一种用益物权而存在。但是,我国《物权法》并未吸收居住权作为一项法定的物权。
关于居住权益的表述问题,司法实践已经统一明确为居住使用的权利。从上诉案件来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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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23340号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387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用益物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颜某,女,195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被上诉人):田某1,女,196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被上诉人):田某2,女,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真武庙饭店职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独任庭组成人员:代理审判员谢占林。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崔智瑜;审判员:史伟;代理审判员:李俊晔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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