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师某等民间借贷案 民事 民间借贷 共同债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3)兴安民商初字第11号
审理法官:

吴宪波

李守来

杨士秋

代理律师:

吴翠云

王子峰

王子峰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如何支持?原告杨某主张权利的主要书证是2000年4月27日、2000年10月21日、2000年12月10日、2002年2月20日、2002年1月12日5份欠条,其中最主要的是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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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3)兴安民商初字第11号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杨某,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住鹤岗市兴安区。
委托代理人吴翠云,女,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师某,女,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兴安区。
被告宋某,女,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向阳区。
委托代理人王子峰,男,黑龙江盛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苗某,女,汉族,1934年1月8日出生,住鹤岗市兴安区。
委托代理人王子峰,男,黑龙江盛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宪波;审判员:李守来;人民陪审员:杨士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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