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远大运输有限公司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保险合同 免责条款 提示与说明义务
案由:
行政合同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宿中商终字第0040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郁建祥

朱向阳

刘爱中

法官解说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2)宿城商初字第0186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宿中商终字第0040号。
2.案由
保险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宿迁市远大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东区)九龙江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袁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郁建祥,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太湖路兴鸿一品14幢一、二楼。
负责人宋某某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向阳,江苏鑫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爱中,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颖;人民陪审员:王健生、吕德迎
二审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曼莉;审判员:赵振亚;代理审判员:朱庚
6.审结时间
审结时间:2013年4月2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