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某与被上诉人何某、原审第三人昆明沛森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民事 民间借贷 举证责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曲中民终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屠春明

高体所

张霞

肖雪琼

代理律师:

杨灿

孔令团

周承益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法官如何根据全案证据对借条的效力予以认定。对借条这一证据的审查涉及二个层次的问题:首先是举证责任分配、其次是证据的证明力标准。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举证责任分配
举证责任包括两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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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2012)宣民初字第191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曲中民终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男,汉族,1978年8月16日生,重庆潼南县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五环峰尚西2幢402号。
委托代理人杨灿、孔令团,云南钱文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男,汉族,1977年5月18日生,云南省宣威市人,住宣威市宝山镇宝山街(光跃商贸)。
委托代理人周承益,云南洪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昆明沛森经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826519——9地址:昆明市广福路新亚洲体育城1号门正对面新亚洲康盛商贸城23幢。
法定代表人杜代科,公司经理。(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刘世龙,昆明市沛森经贸有限公司业务员(特别授权代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决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丽萍;人民陪审员:尤莹莹;人民陪审员:宁显志;书记员:吕加志。
二审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屠春明;审判员:高体所;审判员:张霞;书记员:肖雪琼。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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