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王某1等劳动争议案 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双重赔偿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一终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钟晓奇

王明振

张林利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由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赔偿案件,其争议焦点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得到第三人侵权以后全部赔偿的情形下,是否还能够根据工伤管理条例享受工伤待遇。持否认观点的人认为,既然受害人已经得到了侵权第三人的全部的人身损害赔偿,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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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3)荥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一终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荥阳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成现,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某。
委托代理人苗某。
被告(被上诉人):王某1。
被告(被上诉人):王某2。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旭河南天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任丙申;人民陪审员:李福民、郭连义。
二审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钟晓奇;代理审判员:王明振、张林利。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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