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3)里少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卓某、韩某、王某、孟某、房某、司某
法定代理人:孟某2 系被告人孟某大爷
辩护人:苏福祯,黑龙江法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宏文,黑龙江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剑峰,黑龙江法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沈东源,黑龙江沈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成员:审判长:孙晶;代理审判员:李竞男;人民陪审员:张秀英
(二)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未)刑诉[201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卓某、韩某、王某、孟某、房某、司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卓某另涉嫌抢劫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2、被告辩称
被告人卓某对公诉机关指控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供认、无异议、无辩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的犯罪事实有异议,其辩解称当时被害人车上的乘客因未找钱没有下车,自己拿被害人王某2的钱是为了给乘客找钱。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无异议。其辩解称当时拉扯被害人王某2的出发点是让他们分开。被告人孟某辩称,我认罪伏法,但在整个伤害过程中我都没有动手,也没有碰被害人的车。被告人韩某、房某、司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无异议、无辩解。
(三)事实和证据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13年3月2日1时许,被告人卓某酒后在哈尔滨市打车时,因出租车司机王某2表示车上已有乘客无法合乘,引起卓某不满,继而卓某打另一出租车(驾驶员系本案证人杨某)追赶王某2驾驶的出租车,卓某下车寻机拔下王某2驾驶车辆的钥匙不让其离开,二人厮打在一起。后被告人卓某打电话将被告人韩某、王某、孟某、房某、司某找来,其他五名被告人奔跑到现场后,用拳脚不同程度殴打被害人王某2,致使被害人王某2头外伤、头、双耳、左手、腰部软组织挫伤;腰1、2左侧横突骨折;左耳鼓膜似穿孔。其中被告人卓某在同案到达案发现场之前,故意损坏被害人王某2驾驶的出租车,造成计价器空驶灯连线、后尾灯罩等设备不同程度毁损,(经价格鉴定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280元)。同时,被告人卓某在同案到达现场后,又进入车内从被害人王某2衣服内取走人民币200元欲据为己有,被被告人王某制止,王某将卓某手中人民币200元交还给被害人王某2。经司法医学鉴定,王某2腰部损伤构成轻伤,九级伤残;左耳损伤构成轻伤,不构成伤残等级。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3年3月2日在哈尔滨市将卓某抓获,2013年4月25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将孟某、房某抓获,2013年5月28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将司某抓获,2013年7月17日通过上网追逃,在山东省淄博市将韩某抓获,2013年9月11日,王某到工程街派出所投案。
2013年11月26日被告人卓某、韩某、王某、孟某、房某、司某的近亲属与被害人王某2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六被告共赔偿被害人王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11.5万元,取得被害人王某2的谅解。
被告人孟某系未成年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 书证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
(2)被告人卓某、韩某、孟某、司某、房某人口信息及现实表现。
(3)被害人王某2的伤情诊断书。
2.证人证言
(1)证人杨某的证言:2013年3月2日凌晨左右,有个20多岁男的打我车,到了红霞街,让我把车停在一辆黄色出租车后面。这男青年下车后直奔那台出租车去了,把驾驶室门拽开,那车司机也下来了,他俩厮打起来。这期间,那年轻男的一有机会就打电话,我听见他对着电话说"往经纬街方向走就能看到我",当时我站在被打司机的车附近。过了10多分钟后,我看见又来了4、5个年轻男的,我回到我车里坐着,后来这些人都打那司机了。我没看见有人抢那司机钱,因为那4、5个小子来后,我回到我车上了,离他们二三十米远。
此证据证明:被告人卓某在与被害人王某2产生矛盾后,追逐王某2的车辆至红霞街,二人产生厮打,而后卓某用电话召集其他五名被告到案发地,六人对被害人王某2均实施了伤害行为。
(2)证人刘某的证言:2013年3月2日凌晨1点左右,我驾驶出租车路过红霞街,看见路中央停着一台出租车,旁边站着一个年轻人用脚踢这台出租车两脚,一脚踢在出租车后备箱上,一脚踢在出租车保险杠上,出租车司机没下车就开走了。这个男青年跑步追,又打了一台出租车追先前那台出租车,我担心双方别打起来,在后面开车一直跟着。走到道里区红霞街XXX公司门前,这个年轻人坐的出租车就追上了先前出租车,年轻人下车和先前出租车司机厮打起来。那个司机叫我报警,我先拨打110,接着我又跑到附近的工程街派出所报警。等我和派出所同志到了现场看到又来了5、6个人,这5、6个年轻人认识那个男青年。接着我听见先前到达的男青年对到现场帮他忙的5、6个男青年喊到把钱还给他,现场有人回答说,钱在这台出租车的后备箱盖上。
此证据证明:被告人卓某与被害人王某2产生矛盾后,有过任意损毁被害人出租车的行为,且在二人发生厮打之后,被告人卓某打电话找来多名男子。"一个年轻人"有将钱归还给王某2。
3.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2013年3月2日1时许,我开车途经红霞街路段,有一名年青男性打车,我车上有客人没有同意合乘,这时这名20多岁男子已将手伸进我的驾驶室,把我出租车上"空车"示意牌拽下来,虽然承受了损失,为了防止与这人纠缠,我还是把车开走了。我车开到红霞街与高谊街交口时,车上乘客要下车,正找钱呢,刚才打车那年轻的男子赶到我车边上砸我的车,打开车门把我往外拽,又上车拨下我车钥匙。我上去抢车钥匙,和他厮打几下,他一直打电话找人来,我想走他一直拽着我我走不了。过一会儿,跑来5个年轻男性,把我从车里往外拖,对我连踢带打,把我打倒在地。最先的20多岁男性,就到我车里翻我车内衣兜,把我衣兜里的钱放在他自己兜里。打我的人都是二十多岁,另一名男性头发长点,其他人都是平头,还有一个平头圆脸,打我打得厉害,还有一名穿夹克式的棉服,打我打得厉害,其他人也都动手了,打我两臂、头、腰、颈,我在整个过程中没还手,只是抱着第一个男性怕他跑了。
此证据证明:被害人王某2与被告人卓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卓某有任意损毁其车辆,并追逐王某2的车辆进行辱骂的行为。在二人发生厮打后,被告人卓某又叫来5名年轻男子帮其一起殴打被害人王某2。期间,被告人卓某还有强拿被害人财物的行为。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卓某在公安机关有过6次供述和辩解,前两次供述内容前后矛盾、不合逻辑。后四次内容基本一致:2013年3月2日凌晨1时许,我在"XXX"KTV唱完歌后,在红霞街招手打一台出租车(驾驶员:王某2),当时出租车内坐着一名男乘客,他对我说:不顺路,王某2驾车就要走,我当时很生气,就踹了出租车两脚,后来我仍不解气,就一直追这辆出租车,在通江街附近我又打上一台出租车追赶那辆出租车,在道里区,我追上了先前的出租车,与出租车司机发生了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我吃亏了,就拨打朋友电话,找朋友来帮忙......过了一会儿,韩某,王某,司某,孟某,韩某2他们五个人来了,因为他们五个人来现场时,我当时正在和出租车司机厮打,当时没有看见他们五个人谁动手帮我厮打出租车司机王某2。......我没有看到现场是否有人抢王某2身上的钱。
此证据证明:被告人卓某承认有与他人共同殴打被害人王某行为;被告人卓某与被害人王某2因打乘出租车一事产生矛盾,被告人有任意损毁被害人车辆的行为,二人发生厮打,卓亮打电话找来被告人房某、孟某、韩某、王某、司某至现场。
(2)被告人韩某在公安机关有过3次供述和辩解,内容基本一致:......卓某给王某打电话,放下电话王某跟我们说,卓某出事了,咱们去看看,我、王某、司某、房某、孟某等一行五人跑到卓亮出事地点,在现场看见被打的出租车司机在出租车驾驶室内,卓某站在驾驶室的门旁,我赶到现场后打开出租车的驾驶室门,我和卓某把这名男出租车司机从驾驶室内拽出来,我用脚踹这名男出租车司机的上半身,用拳头殴打这名男出租车司机的头部,卓某在旁边也用拳头殴打这名男出租车司机的头部和身体。......卓某进入出租车驾驶室内,拿了被打的男出租车司机的钱,我看见他从驾驶室里出来后他的手里拿着钱,我听见王某对卓某说你拿人家钱干什么,王某从卓某手里拿过钱,将钱放在被打的男出租车司机驾驶出租车的后备厢上了。
此证据证明:被告人韩某与卓某一起殴打被害人的犯罪事实,并指认卓某从出租车里拿了被害人的钱。
(3)被告人王某在公安机关有过3此供述和辩解,内容基本一致:......卓某给我打电话,说他挨揍了让我去。因为我接卓亮的电话是免提接的,所以当时司某、韩某2、韩某、孟某、房某在包房里都听见了,房某说"咱们去看看。"我、韩某、孟某、房某、司某、韩某2一行六人就前往卓某出事地点。到达现场后,司某和房某打出租车男司机面部,打了几个耳光,接着卓某和出租车男司机在厮打,卓某被男出租车司机压住,我上前拽住出租车司机的肩部,企图把他和卓某分开,韩某用脚踢这名男出租车司机的头部、腰部、后背,踢得挺狠,房某和司某也用脚踢了男出租车司机臀部和腿。我没有殴打这名男出租车司机,我只是在厮打过程中,用手拽住这名男出租车司机的肩部,阻止他和卓某撕打。我看见卓某从驾驶室出来,手里拿着一沓钱,我对卓某说,你拿人家钱干什么,我从卓某手里拿过钱,把钱放在被打的男出租车司机驾驶的出租车后备箱上,出租车司机把钱收了起来。
此证据证明:被告人王某否认有与他人共同殴打被害人王某2行为;卓某打电话找来被告人王某、韩某、司某、房某、孟某到现场,其中卓某、韩某、司某、房某与卓某一起殴打被害人王某2至其受伤。被告人卓某到被害人王某2车内拿钱,因自己阻止而未得逞。
(4)被告人房某在公安机关有过3次供述和辩解,内容基本一致:......王某接到卓某电话,说"挨揍了,你们过来吧,顺红霞街就能找到他"。然后王某对我们说"卓某出事了,咱们去看看"。我们赶到出事地点,韩某跑在最前面,然后是王某、司某、我和孟某在最后,韩某2没跟上来。我们五个人到现场时,看见出租车司机坐在驾驶室里,卓某一只手抓住出租车司机的手,韩某最先到,他把驾驶室门拽开,先打了那司机两个耳光,卓某也打司机了,卓某和韩某把司机拽出来,韩某用脚踹司机腰部,我拉韩某,不让他打,韩某还踹我两脚。王某拉司机劝韩某别动手了,我当时站在出租车后面,没动手打司机。司某、王某在拉仗过程中打了司机,王某用拳头打司机肩膀两下,司某打司机耳光了。在打司机过程中,我站在出租车后两米左右的地方,孟某站在我后面的路边上,王某、司某、卓某、韩某围着司机打。孟某没动手打司机。我没看见谁拿司机的钱,我看见卓某进到出租车驾驶室。
此证据证明:被告人卓某与被害人王某2因打乘出租车一事发生争执,卓亮打电话找来被告人房某、孟某、韩某、王某、司某至现场,韩某、王某、司某与卓某一起殴打被害人王某,但没看清谁拿被害人的钱。
(5)被告人孟某在公安机关有过3次供述和辩解,内容基本一致:卓某出去买烟,过了一段时间,王某或是韩某,我记不清是谁了,接到卓某的电话,然后对我们说"卓某出事了,咱们去看看"。当我们赶到现场时,韩某跑在最前面,接着是王某、司某、房某,我跑在最后面,韩某2跟在我后面,离我们有段距离,到现场后我看见韩某打了出租车司机(王某2)耳光,卓某和韩某把司机从驾驶室里拽出来,韩某用脚踹司机腰部,卓某抱着出租车司机时,韩某打司机的头部和腰部。我没动手打司机。司某、王某、房某一直在拉仗,我不能确定打没打司机。卓某拿了那司机的钱,我看见卓某进出租车驾驶室了,他出来时,我听见王某对卓某说"你拿人家钱干什么",王某从卓某手里拿过钱,把钱放在出租车后备箱盖上,司机把钱收起来了。
此证据证明:被告人卓某与被害人王某2因打乘出租车一事发生厮打,卓某打电话找来被告人房某、孟某、韩某、王某、司某至现场,韩某、与卓某一起殴打被害人王某2。并证实卓某从被害人处拿了钱,并让王某制止的事实。
(6)被告人司某在公安机关有过3次供述和辩解,内容基本一致:......后来卓某给王某打电话,称他被人打了,某对我们说:"卓某出事儿了,咱们去看看。"我们赶到出事地点,出租车司机看见我们,他就进入驾驶室,我和房某去驾驶室拽他出来,没拽出来。......卓某殴打出租车司机王某2头部、脸部;韩某也动手打了王某的脸部,用脚踢了王某2的腰部、腿部、头部;孟某用手打了出租车司机王某的上半身,他打了几拳;房某和我用脚踹了出租车司机王某2的腿部、腰部几下;王某用手殴打王某2的头部和上半身;卓某和韩某殴打王某2打得最厉害。我看见卓某在现场进入王某2的驾驶室内,卓某2从驾驶室内出来之后,王某对卓某说:"你拿人家钱干什么,把钱还给人家。"我看见王某从卓某手里把王某的钱拿回来,王某把钱扔到王某2驾驶的出租车的后备箱上,王某2把钱收了起来,这过程后,民警赶到现场,将当事人带回公安机关。
此证据证明:被告人司某承认有与他人共同殴打被害人王某2行为;卓某打电话找来被告人房某、孟某、韩某、王某、司某至现场,六人一起殴打被害人王某2,并证实,卓某从被害人处拿了钱,并让王某所制止。
5.鉴定意见
(1)哈尔滨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此证据证明:被害人王某2两处伤情均达轻伤标准,应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2)道里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一份。此证据证明:被告人卓某毁坏他人财物价值280元。
6.视听资料。此证据证明:反映内容与被害人王某2、证人证言相印证;现场共有6名男子与被害人王某2发生争执。
(四)判案理由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经审判认为:被告人卓某、韩某、王某、孟某、房某、司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卓某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罪名成立,应予惩处。综合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可以确认,被害人王某2的腰部和耳部的伤情系在案发过程中,被告人集体造成,关于被害人与被告人卓某发生矛盾到其他被告人不同程度厮打被害人、站脚助威、提供帮助行为等,其行为及结果符合共同犯罪的要件,应认定为共同犯罪。故对被告人孟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六名被告均系主犯。其中被告人卓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其抢劫犯罪部分系未遂,其家属对被害人的人身损害给予了积极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孟某系未成年人,又系初犯、偶犯,其家属对被害人的人身损害给予了积极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应当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韩某、司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故意伤害犯罪的主要事实,且其家属对被害人的人身损害给予了积极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鉴于王某、房某的家属对被害人的人身损害给予了积极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五)定案结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卓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二、被告人韩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三、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四、被告人孟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五、被告人房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六、被告人司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六)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
第一,考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是否恰当。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实施后,针对"行为人因日常生活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总观近年来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由,呈现出因日常生活偶发矛盾导致的伤害事件发生率逐步上升的规律,未成年人年轻气盛、思想意识发育不成熟、遇事冲动、不能冷静处理矛盾争端等生理、心理特征,加之当今社会人际交往以自我为中心、过于浮躁等特点,导致多数伤害案件均系生活中,比如"多看你一眼"、"多说一句话"等偶发矛盾纠纷引发。
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所规定的"随意殴打他人"的范围中,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之间本身就存在这一定的交叉竞合关系,主要表现在:1、动机或目的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动机是寻求精神刺激、逞强斗狠、故意挑衅等,其目的本身是为了炫耀实力、扬名或抢占地盘;而故意伤害罪的动机,则一般出于报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实现打击对方的目的。2、犯罪对象不同,寻衅滋事的行为人由于不健康的动机或目的无故或无理殴打他人,因而犯罪对象具有随意性和模糊性;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往往事先被挑衅、羞辱、发生争吵或受到伤害而实施打击报复,其犯罪对象由于事出由因而具有相对的明确性和相对性。3、发生场域不同,寻衅滋事罪由于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以及行为人为达到炫耀、恫吓、羞辱他人的目的而会选择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其场域往往具有公开性和非特定性,而故意伤害中的行为人不管是亲自动手还是雇凶伤人,为避免被人发现,一般会选择相对较为封闭或隐秘的场域以利于掩饰罪行。4、既遂标准不同,寻衅滋事罪没有对伤害程度的明确要求,只需情节恶劣即可,而故意伤害罪的既遂则要求达到轻伤以上级别。反观本案,六被告对被害人的伤害行为在很多方面均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比如主观动机上因为被害人没有同意拼车,即搭乘另一台出租车,追赶并殴打被害人,存在一定的逞强斗狠倾向;在犯罪对象方面,因生活偶发矛盾而无事生非,在被害人的选择上具有一定的非特定性;在从犯罪场域上,案件发生地是在公共马路上,虽然时间较晚,但整个案件也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稳定的社会管理秩序,与公民心中的道德观念相背离。但对于此案,考虑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又会衍生其他问题,如寻衅滋事犯罪的主观故意对于该案中的其他共犯来说并不容易认定,另外,一号被告人卓某在实施了伤害行为后,趁被害人不能反抗之机,又临时起意强拿他人财物(200元),虽后被其他同案制止,但若按照寻衅滋事定罪,又不符合《解释》中第四条的规定,即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的"情节严重"要件,故本案最终按照《解释》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即"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以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定罪处罚。
第二, 被告人孟某的"站脚"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在法庭质证与法庭辩论过程中,被告人孟某的代理律师坚持以"多数被告人的供述中均未提及明确看到被告人孟某动手参与打人"的情节,以及案发现场视频资料中也未明确显示出孟某有参与殴打被害人的情节为由,做无罪辩护。但综合全案证据,证人杨某与六名被告人及被害人之前并不认识,相互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且其证言与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被告人司某的供述及另外三名被告人的供述(卓某、韩某、王某均表示现场比较混乱,至于孟某是否对被害人有殴打行为,自己不能确定)相互印证、互不矛盾,且视频资料较为昏暗又存在盲点,被告人孟某承认,在第一被告人卓某殴打被害人过程中,其存在帮助卓某捡起掉落在地上的手机等行为。通过以上证据显示,被害人伤情系在案发过程中,被告人集体造成,关于被害人与被告人卓某发生矛盾到其他被告人(含孟某在内)不同程度厮打被害人、站脚助威、提供帮助行为等,其行为及结果符合共同犯罪的要件,应认定为共同犯罪。
(李竞男)
【裁判要旨】对于随意殴打他人的情形,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存在一定的交叉竞合关系,区别主要在于二者间动机或目的不同、犯罪对象不同、发生场域不同、既遂标准不同。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