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诉北京石景山游乐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患者对医疗机构具有选择权以及异地后续治疗必要合理性的认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河南省济源市某小学

河南省济源市某单位

北京石景山游乐园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少民终字第962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谷世波

芦建民

孟斌

法官解说
本案例涉及的焦点问题是关于被侵权人是否具有对医疗机构的选择权,以及其异地后续治疗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必要合理性的认定问题。《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了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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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4)石少民初字第662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少民终字第962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魏某,男,200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济源市某小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汤某(系魏某之母),女,198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济源市某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牛某(系魏某之姑),女,1990年4月9日出生,汉族,某大学行政人员。
被告北京石景山游乐园(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吴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石景山游乐园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审判员:李婧。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谷世波;审判员:芦建民;代理审判员:孟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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