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诉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案 第三人侵权;工伤赔偿;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1624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马赛男

牛新龙

路广

法官解说
正如本案判决中所叙述的,采用何种模式处理工伤和侵权的"竞合"问题取决于司法的选择。司法选择的多样性中应该一种能够与现当代社会普遍价值相吻合的选项。问题是,如何考虑并最终确定该合适的选项。
一、工伤与侵权"竞合"时的立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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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2013)石民初字第4916号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1624号
2.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金某。
委托代理人马赛男,北京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新龙,北京市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路广,北京市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代理审判员:韩阳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伟;代理审判员:王国庆宁韬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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