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诉北京市门头沟区医院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医疗机构;警示义务;侵权责任
案由:
雇主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3672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支架是否存在缺陷及产品缺陷与段某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
冠脉支架系植入性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符合产品的特征,且医疗机构提供该类产品以营利为目的,故该类物品适用产品侵权责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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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1)门民初字第1244号
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3672号
2.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段某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门头沟区医院
被告微创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北京铁路总医院)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晓飞、审判员高立克、人民陪审员张云平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兰珠、代理审判员张琦、代理审判员梁小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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