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诉北京市华夏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案 典当合同 当期届满 续当期限
案由:
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再终字第0139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伟

范爱礼

申志鹏

法官解说
本案的关键在于当期届满后续当的认定以及息费的承担。本案的主体法律关系是典当合同关系,代销物品及代销款仅对10万元当金追加担保,附属于典当合同关系。典当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遵从合同法的一般规则,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有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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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再初字第21596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再终字第0139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 郑某。
被告(反诉原告,被上诉人):北京市华夏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小娟;代理审判员:王耀承李佳佳。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伟;代理审判员:范爱礼、申志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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