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毅博恩国际展览有限公司诉王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借支 民间借贷 区分认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发回重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1998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韩续

翟建

孙健

冯爱芳

法官解说
本案中,原审原告毅博恩公司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王某1诉至法院,王某1认可其确实填写了借支单并实际获得了六十万元款项,但不认可双方之间形成借贷关系,并主张该款项是为了处理公司事务而借支。双方对相关证据与事实并无争议,但就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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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10039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1998号。
2.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被告(上诉人):王某1,男。
委托代理人韩续,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翟建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毅博恩国际展览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99号摩码大厦0219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2,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爱芳,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熊伟;代理审判员:张燕;人民陪审员:黄钟甲。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海涛;代理审判员:高晶张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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