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高某离婚案 婚前个人财产;离婚;夫妻共同财产
案由:
离婚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乌中民一终字第602号民事判决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范茹君黛

王建勇

李峰

李异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陈某缴纳的137900元集资建房款的性质如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拥有的财产,上诉人陈某在二审期间提交了支出该笔款项的银行对账单,从时间点上来看,在双方结婚之前高某一次性存入2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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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乌中民一终字第602号民事判决。
2、案由:离婚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高某。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范茹君黛,新疆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某。
被告(上诉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一审):王建勇,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刘某。
委托代理人(二审):李峰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李异,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张卓(独任审判)。
二审法院: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骏;审判员邓颖;代理审判员周晓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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