坤泰云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中煤龙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连云港龙华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徐州乾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受让方依据其他股东实际无法行驶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协议不享有股权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坤泰云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中煤龙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连云港龙华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1988号
审理法官:

钱丽

刘佳

吴京

法官解说
所谓优先购买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有优先于非股东第三人购买的权利。作为对股份自由转让的一种限制,股东有限购买权主要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这一制度的首要目的在与维护有限责任公司内部信赖关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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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2013)丰民初字第05213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1988号。
2.案由:股东资格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坤泰云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1,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2,男,坤泰云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被上诉人):中煤龙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男,中煤龙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第三人:连云港龙华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宫某,男,连云港龙华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第三人:徐州乾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佟某,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代理审判员:舒翔。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钱丽;代理审判员:刘佳吴京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0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0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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