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06408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商)终字第09526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海盛方宇仓储有限公司。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丁颖。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闫飞;代理审判员:刘佳、杜彦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19日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杨某诉称,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在被告处签订了购买"安达肯特"全套家具合同,并支付了家具款。2014年1月24日被告把家具送到原告家,原告在验收家具时吸入了家具散发的有害气体,当场出现头晕、恶心、呕吐等症状。原告当时就提出到有关机构进行检测,被告不同意。后原告在消费者协会的帮助下于2014年3月进行了检测,证明被告的家具含有有害气体。现诉至法院要求1、退货,退还货款38 900元,并按照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2、赔偿检测费1600元。3、赔偿损失1000元,包括电话费、交通费、雇佣保姆的费用。4、因家具有味儿,我开窗通风,导致热水器冻坏,故要求赔偿热水器修理费360元。5、地板被淹,要求赔偿4058元。6、把邻居家也淹了,要我赔偿2000元,应由被告负担。7、房子不能住,我在外租房,要求赔偿半年租金27 000元。8、被告存在欺诈行为,货物和样品不一样,故主张货款两倍的赔偿。
(2)被告海盛公司辩称,2014年1月1日我们和原告签订合同,原告实际支付货款38 900元,我公司于2014年1月24日送的货。被告的家具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2014年2月19日原、被告共同委托国家家具及室内环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家具进行检测,依据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合格。原告自己做的检测是空气检测,空气是否合格不能证明家具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原告购买的是定制异形家具,且部分已经被水泡过,不可以退货。被告也不存在欺诈行为,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2.一审事实和证据
2014年1月1日原告杨某与被告海盛公司签订《北京市家具买卖合同》,约定,杨某购买"安达肯特"家具一套,包括四门衣柜、书柜等,货款共计38 900元。2014年1月24日被告为原告送货。当日,原告感觉家具有味儿,遂与被告于2014年2月19日共同委托国家家具及室内环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购买家具抽屉的甲醛释放量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2014年3月4日原告杨某单方委托北京京环建环境质量检测中心对其居住的主卧室内空气进行检测,结果为甲醛及TVOC不合格。现原告杨某来院起诉,要求退货、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审理中,被告海盛公司对2014年2月19日双方共同委托进行的检验予以认可,对原告自行委托的空气检测不予认可,并提供国家家具及室内环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安达肯特"家具的抽查检验报告,证明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
庭审过程中,经本院询问,原、被告双方均表示不申请对家具进行检验。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北京市家具买卖合同、国家家具及室内环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抽查检验报告、抽屉检验报告、北京京环建环境质量检测中心空气检测报告、收款发票等证据在案佐证。
(3)一审判案理由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经本院询问,原、被告双方均不申请对家具进行检验,故本院依据现有证据予以处理。本案中原告杨某与被告海盛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从被告处购买家具,因杨某提出家具有味儿,双方共同委托有关部门对家具的甲醛释放量进行了检验,结论为合格。被告海盛公司提供的抽查检验报告亦可以证明产品符合质量要求。原告杨某单方委托有关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被告海盛公司不予认可,且对于空气质量的检测结果不足以证明被告出售的家具质量存在问题,故本院对杨某提供的空气检测报告不予认可。对杨某要求退货、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4.一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百一十九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已交纳)。
(三)二审诉辩主张
1、上诉人杨某诉称:
一审法院认定海盛公司出售的家具符合质量标准缺乏依据,海盛公司所售家具产品散发有毒有害气体足以危害购买者身体健康,并给杨某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杨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杨某一审诉讼请求第一至第七项内容;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海盛公司负担。
2、被上诉人海盛公司辩称:
服从一审判决,针对杨某的上诉理由及请求,二审答辩称:海盛公司出售的家具产品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单位检测,结果为合格,故海盛公司所售产品符合质量标准,不同意杨某的诉讼请求,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四)二审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五)二审判案理由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与海盛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家具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海盛公司交付家具后,杨某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经双方协商共同委托国家家具及室内环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家具甲醛释放量进行了检验,结论为合格。现杨某提供北京京环建环境质量检测中心两份检测报告,予以证明海盛公司交付的家具存在质量问题。但杨某自行委托的检测是针对存放涉案家具的主卧室内空气质量进行的,且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并不必然得出家具本身存在质量问题的结论。在杨某无其他有力证据证明且在一审中也未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下,杨某关于海盛公司所售家具存在质量问题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
(六)二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519元,由杨某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8元,由杨某负担(已交纳)。
(七)解说
本案处理的重点在于证据的认定,在本案中,原、被告共提交有四份检测报告。
先说原告提交的两份检测报告:一份为主卧室内有家具时的空气检测报告,另一份为主卧室内没有家具时的空气检测报告。有家具时的结论为甲醛及TVOC不合格,将家具搬出后的结论为合格。不考虑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这两份报告能否证明家具的甲醛释放量是超标呢?从逻辑学角度来说,前后两次的鉴定只改变了一个条件,一个是有家具,一个是没有家具,改变一个条件得出不同的结论,结论的不同必然是因为这一个条件的不同导致的;但是从生活经验来讲,原告的房子是新装修,在装修过程中必然还有其他材料如墙漆、地板等有可能导致空气中甲醛释放量不合格,第二次测量是将家具搬出,是对卧室进行通风后的结果,如果不搬出家具,对卧室进行通风,也有可能得出甲醛释放量不超标的结论。故仅有这两份检测报告要证明原告的主张是比较困难的。
再看被告提交的两份检测报告,一份为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机构对抽屉的甲醛释放量进行检测,结论为合格,另一份为对"安达肯特"家具的抽查检验报告,结论为合格。只看这两份报告能否证明被告主张的家具的甲醛释放量是合格的呢?第一份检测的样本是一个浅色的小抽屉,原告提出深色和浅色的板材家具不同,一般情况下深色板材家具由于染色度高等原因较容易得出不合格的结论,且样本比较小,没有进行大规模的检测,故不认可该份检测报告;第二份检测是抽查的,不必然得出卖给原告的家具也是合格的结论。
在本案中,由于双方均不申请鉴定,只能综合现有证据,原告杨某系自行委托,且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并不必然得出家具本身存在质量问题的结论。在其无其他有力证据证明且在一审中也未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下,杨某关于海盛公司所售家具存在质量问题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鉴于目前此类案件的多发,法官提示消费者:要想跟装修公司或者家具公司打官司,首先要有检测报告。正规的报告单上应包含检测单位名称、有唯一编号的资质认定即CMA(中国计量标志)的认证章,还应明确标示检测范围。当然,只有CMA检测报告是不够的,购买家具后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不能只进行空气质量检测,还要进行材料检测,才能证明该材料是否合格。检测时需要检测机构、消费者、家具商或材料商以及公证机构均在场,检测报告在法庭上才有百分之百的说服力。另外,如果怀疑因家具、装修等问题致使室内空气质量不达标,进而造成患病等情况,要想确认室内空气质量与患病之间的因果关系,还需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才能断定,并不是简单地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就能作出判断的。
除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我国还有材料的环保标准、家具质量标准等多项标准。这些标准的高低与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存在差距,不能直接与室内空气质量挂钩。国家质量总局公布的检验标准中,家具质量检验中只强制要求检测甲醛,而苯并不在国家强制检测的范围。更重要的是,不同标准制定的主体涉及环保、质检、工商等多个部门,形成执法合力难度较大,还亟待室内空气质量管理立法来加以规范。
(张刚燕)
【裁判要旨】消费者若想证明购买家具存在有害物质超标等质量问题,应在诉讼中提供正规质检报告。报告单上应包含检测单位名称、有唯一编号的资质认定即CMA(中国计量标志)的认证章,还应明确标示检测范围。检测时需要检测机构、消费者、家具商或材料商以及公证机构均在场。如果怀疑因家具、装修等问题致使室内空气质量不达标,进而造成患病等情况,要想确认室内空气质量与患病之间的因果关系,还需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才能断定,并非简单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就能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