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某受贿案 贿赂犯罪;受贿罪;介绍贿赂罪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梧州市公安局情报中心

广西通途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刑二终字第6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许海涛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本案的定罪问题,是受贿罪还是介绍贿赂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受贿论处。该规定的受贿罪中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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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14)万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刑二终字第69号判决书。
2.案由:受贿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文德。
被告人(上诉人):祝某,男,40岁,梧州市公安局情报中心原政委,2014年1月27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许海涛,广西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魏振海;代理审判员:梁萍萍;人民陪审员:孔金莲;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文君;审判员:钟雄生、蒋纬。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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