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行贿案 行贿罪 帮助犯 介绍贿赂
案由:
行贿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重庆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美通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4)刑初字第0176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1.现行法律对介绍贿赂行为的定性不明。我国刑法第392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构成介绍贿赂罪。仅从法律规定上看,介绍贿赂罪的犯罪构成比较明确。但由于贿赂介绍人往往都要游走了行贿和受贿双方,对行贿和受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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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4)刑初字第01769号判决书。
2.案由
行贿罪
3.诉讼双方
被告人:尹某,男,1971年7月7日生,汉族,大专文化,重庆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驾驶员,2013年7月17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以涉嫌犯行贿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强重庆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苏祖川、马萌。
4.审级:
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文跃
6.审结时间:201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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