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法定职责案 退休前服刑;视同缴费年限;单位领导批准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书字号: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行终字第63号行政判决书
法官解说
本案的关键在于对"视同缴费年限"相关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一、 我国目前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且各地建立的时间不尽统一...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行初字第43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行终字第63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不履行社会保障行政给法定职责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陈某
被告(被上诉人):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杨某,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王叶萍。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林琼宏、纪荣典、宋希凡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