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事故案 保险合同 格式合同 不利解释原则 通常理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4)寒滨商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马俊

刘磊磊,张宏立

代理律师:

朱祥金

王玉芬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格式条款中"不利解释原则"的理解。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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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4)寒滨商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张某1。
委托代理人:朱祥金,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228号。
负责人:崔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玉芬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俊;代理审判员:刘磊磊,张宏立。
6.审结时间:201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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