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1强奸案 强奸罪 被害人谅解 幼女
案由:
强奸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2014)汀刑初字第17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属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由于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相对于成年犯罪的特殊性,即未成年犯罪的心理、生理发育不够成熟,世界观、人生观尚未完全形成,自制能力相对较差。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教育、感化、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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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2014)汀刑初字第178号判决书。
2.案由:强奸。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1,男,1997年7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务工,住福建省长汀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4年3月29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汀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吴某2,男,1974年10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福建省长汀县。系被告人吴某1的父亲。
辩护人戴求忠福建先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邱雄
6.审结时间:201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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