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不服河间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 违法信访;治安管理;信访接待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河间市公安局

河间市公安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沧行终字第6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孙树国

张春明

李艳华

法官解说
1、信访人多次到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是否构成公共秩序的行政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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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14)河行初字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沧行终字第69号判决书。
2.案由:治安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 高某(又名高某1)。 
被告(被上诉人)河间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于某,男,河间市公安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白某,女,河间市公安局民警。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间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晓声;审判员:金和、冯素萍。
二审法院: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树国;审判员:张春明;审判员:李艳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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