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不服河间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强拆及行政赔偿案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沧行终字第47号
审理法官:

孙树国

张春明

位海珍

法官解说
一、李某是否能够根据法院的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
本案中李某主张其是在有合法使用权的6亩地上建大棚,而6亩地是通过购买金华钢带厂厂房取得。笔者认为,从相关证据看,金华钢带厂当年持有的是临时占地使用证,使用期限到2004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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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11)河行初字第2号。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沧行终字第47号。
2、案由:土地行政强拆及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
被告(被上诉人)河间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徐某,局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间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树梧、审判员:张富荣、冯素萍
二审法院: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成员:审判长:孙树国、审判员:张春明、位海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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