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某诉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上诉案 职工年龄;出生时间;居民身份证;职工档案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沧行终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官:

孙树国

李艳华

赵书裙

代理律师:

皮德智

王长松

法官解说
本案案情非常简单,但比较有代表性,在职工本人居民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的情况下,正确认定职工出生时间是正确认定职工退休时间的关键。下面具体分析一下:
一审中,人社局提交了劳社部发[1999]8号《关于制止和纠正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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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13)青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沧行终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
2、案由
皮某诉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皮某。
委托代理人皮德智,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杨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长松,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之文,审判员:姚者辉,人民陪审员孙维星。
二审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树国,审判员:李艳华,审判员:赵书裙。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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