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13)青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沧行终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
2、案由
皮某诉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皮某。
委托代理人皮德智,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杨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长松,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之文,审判员:姚者辉,人民陪审员孙维星。
二审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树国,审判员:李艳华,审判员:赵书裙。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月7日。
(二)一审情况
1、具体行政行为
2012年11月22日原告作为养老保险扩面人员缴纳了55013.6元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原告职工档案记载出生时间为1953年11月27日。原告居民身份证记载出生时间为1953年3月4日。2013年3月原告到被告处要求被告自2013年3月5日起,为其发放退休养老保险金,被告告知原告其应在2013年12月起领取退休养老保险金,2013年3月5日起领取,不符合法律规定。
2、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皮某诉称:2012年11月原告作为养老保险扩面人员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到2013年3月5日应依法退休领取养老金,但被告却以原告档案年龄小为由拒不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原告按身份证记载于1953年3月4日出生,应按此办理退休。
被告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人社局)辩称:按有关文件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居民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皮某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1953年11月27日,其应从2013年12月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我局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一审事实和证据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2日原告作为养老保险扩面人员缴纳了55013.6元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原告职工档案记载出生时间为1953年11月27日。原告居民身份证记载出生时间为1953年3月4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皮某的身份证记载其出生时间为1953年3月4日。
(2)皮某在部队于1973年填写的入团志愿书载明皮某出生时间为1953年11月27日。
(3)皮某的退伍军人登记表,表中载明皮某的出生时间为1953年11月。
(4)2012年11月皮某交纳55013.6元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票据。
4、一审判案理由
青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依照有关职工退休文件的规定按照原告职工档案记载出生时间办理原告退休养老保险金事宜,是正常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成立,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主张原始档案材料是由别人代写不能作为退休依据,本院认为,即使上述材料由他人代写也是体现其本人的意思,故对于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
5、一审定案结论
青县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皮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50元由原告皮某负担。
(三)二审诉辩主张
上诉人皮某的上诉理由及被上诉人人社局的答辩理由均与一审相同。
(四)二审事实和证据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
另外,皮某以已经谅解了人社局的行为为由,于2014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五)二审判案理由
上诉人皮某以已经谅解了人社局的行为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六)二审定案结论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皮某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皮某负担。
(七)解说
本案案情非常简单,但比较有代表性,在职工本人居民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的情况下,正确认定职工出生时间是正确认定职工退休时间的关键。下面具体分析一下:
一审中,人社局提交了劳社部发[1999]8号《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二中的第(二)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人社局认为,根据以上规定,认定皮某的出生日期为1953年11月27日正确,而皮某认为以上规定是针对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制定的政策性文件,不是针对职工正常退休制定的政策性文件,因此不适用本案,1993年原劳动部即制定了政策性文件,规定职工退休时间应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时间为准,虽然该文件已经失效,在人社部没有新规定的情况下,仍应参照其执行,应以皮某居民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时间确定其退休的时间。
笔者认为,正确认定皮某的退休时间的关键是正确确定其出生时间,如何认定其出生时间,则要根据现行有效的规定进行分析。一审中,人社局提交的原劳社部发[1999]8号文,不是专门针对职工正常退休制定的政策性文件,因此不宜直接使用,如果直接使用,会造成上诉人对法院的误解,不利于定纷止争。基于此,笔者到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是否有规范职工正常退休的政策性规定,市人社局提供了2004年5月21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关于职工退休审批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函》(在该函的批示中,市人社局主管领导意见是“转各县、市、区工资保险科,请认真贯彻执行),该函第一项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仍按照劳动保障部规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其中,属于复退及转业军人的,以入伍登记表中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诉讼过程中,人社局向法院提交了皮某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入团志愿书,该志愿书中载明皮某出生时间为1953年11月27日,提交了皮某的退伍军人登记表,表中载明皮某的出生时间为1953年11月,二审中,人社局也向法院出示了该函,并说明该函是沧州市劳动局以复印件签署的方式交各县、市、区遵照执行,因没有原件,一审中没有向法院提交。经笔者耐心地向皮某解释该规定,皮某认可该规定是针对职工正常退休时对于出生时间认定的规定,但认为该规定效力比较低,难以服人,是否应根据该规定执行其仍有异议。人社局的代理人主动要求原告填写了河北省参保人员退休核准表,表示其填表后,经审批即可以于2013年12月起领取养老金。皮某对于人社局的工作态度表示满意,经认真思考书写了撤诉申请,从而使该诉讼得到了圆满了解决。
笔者认为,根据2004年5月的函,确定皮某的出生日期为1953年11月27日正确,因为其是专门针对职工正常退休制定的文件。皮某是退伍军人,但其并无入伍登记表,故应根据皮某服役时档案中记载的最早出生时间确定其出生时间。基于国情,在上世纪八十年代(1986年)我国开始实行一代居民身份证制度时,居民身份证上填写的居民出生时间相当部分不准确,首先是户口本中填写的出生时间是公历还是农历时间公安机关并未对居民本人进行询问,直接进行的填写,农民所报出生日期基本是农历,而国家规定的各种日期均指公历;其次因是集中发证,当时参与登记、编号的人员多,素质参差不齐,漏登、错登无法避免[ 引自http://www.sina.cn 2010年06月22日13:47北京晚报。],出现误差的机率非常高;第三,由于历史发展过程形成,1997年前农村户口由乡镇管理,手工登记不全、不准等问题普遍 ;1997年公安机关统一管理后,录入 信息时也产生了不少差错,仅上世纪九十年代,一些地方推行“卖城镇户口”和“买房投资入户”政策,造成大量重复户口。第四,是信息技术监管手段不够健全,一些地方缺少监管力量,监管工作还存在不少漏洞,给一些不法人员办理假户口可乘之机。第五,个别民警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违法违规办理假户口,丧失了起码的职业良知和职业道德。[ 引自《公安部:3年彻底解决“假户口”》,新京报,2014年2月22日要闻A03版。]需要正视的现实是,根据2013年底公安机关的统计,全国尚有79万人有重复户口和身份证[ 引自人民网,2014年1月19日02:01,人民日报2014年1月19日。];第六,虽然实行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机关作了大量的工作,因一代身份证填写时已经有错误,相当多的居民已经根据一代身份证填写了许多的文件,更改这些文件费时、费力、费钱,因此也不愿再对错误信息进行更改;第七,在人社部与公安部沟通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以身份证载明的时间是否可行时,公安部相关人员明确表示不可行[ 人社部相关人员在河北省人社厅培训会议上有关人员的讲话。]。因为已经认识到不能根据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认定出生时间,所以才有1993年至1995年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三龄审定。现在机关工作人员不存在临近退休时,再对其进行出生时间认定的问题,但企业职工则存在此类问题。
综上,人社局正确履行了其法定职责,一审判决正确,在人社局对皮某进行退休审批后,皮某申请撤回上诉,二审裁定予以准许正确。
通过办理此案,笔者有下面两个启示
启示一: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省人社厅一个处的针对个案所作的答复效力明显偏低;2012年到2013年养老保险扩面是河北省全省性的政策,实际上是解决部分退伍军人及城镇居民的老有所养的问题,是一个惠民政策;同时因最近十到二十年,退休职工仍然是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出生的人,其档案出生时间与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时间不一致非常正常,为了减少此类诉讼及争议的发生,由省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发布一个地方法规,明确规范如何认定职工的出生时间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启示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于2008年5月1日施行,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根据该条规定,2004年的函涉及到即将退休职工的切身利益,制作机关为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其当然属于政府信息,该函的结尾只标明“抄送: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处)。该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根据该项规定,2004年的函属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作为制作机关的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及作为获取机关的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后,如果有一家能够主动公开该函的内容,在皮某诉知道该规定后,可能就不会提起要求人社局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当然如果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能够将该函原文转到人社局,人社局在一审中主动将该函向皮某出示,可能就不会导致该案进入二审程序。从此案可以看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重要性,也可以看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的重要性,当然这也促使相关行政机关对其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相关行政机关将其相关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也可以破除劳动及人事管理的神秘性,使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于众,以减少此类诉讼的发生,节省行政及诉讼资源。行政机关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在冀人社发[2012]4号,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最后,发文机关即标注了“此件主动公开”的字样。
(孙树国)
【裁判要旨】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仍按照劳动保障部规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其中,属于复退及转业军人的,以入伍登记表中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