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诉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结论;损害责任;证明力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撤回上诉
文书字号: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沧行终字第14号
审理法官:

张春明

李艳华

位海珍

法官解说
根据证人提供的证据,许某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沧州市交警一大队的许某无责任的事故认定,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认定许某为工伤没有问题。本案值得探讨的有三个的问题:
一、交通事故责任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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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1)运行初字第74号。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沧行终字第14号。
2、案由: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沧州市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下称西奥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人社局)。
原审第三人(被上诉人)许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李建鹏、王秀芬、陈红英。
二审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张春明、李艳华、位海珍。
6、审结时间:生效裁判作出时间:201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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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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