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1与被告上杭县水电站库区移民开发局移民安置行政赔偿一案 移民安置;移民身份;不可转让;行政赔偿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2012)杭行初字第6号行政赔偿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
1.移民安置权能否转让的问题。案外人李某2的移民安置的权利是和他属于移民身份息息相关的,是一种依附于人身的权利,它系移民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民事权利,首先要有移民的身份才能享有移民安置权,没有移民的特定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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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2012)杭行初字第6号行政赔偿判决书。
2.案由:移民安置行政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1。
委托代理人:沈基仁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杭县水电站库区移民开发局。
法定代表人:蓝申生,上杭县水电站库区移民开发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肖正华福建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锦红福建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春明;审判员:谢德祥廖周玲
6.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8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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