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诉刘某等房屋租赁合同案 合同相对性、抗辩、第三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596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雪方

秦敏

宋扬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唐某与港都公司之间房屋买卖纠纷引发的港都公司阻碍刘某正常使用租赁房屋的事实导致刘某不能正常使用涉案房屋获得使用收益,该事实能否作为唐某抗辩刘某的免责理由。
在法律适用方面,本案涉及《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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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3)永法民初字第0596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5963号判决书。
2.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
一审委托代理人谢某。
被告(上诉人):唐某,
一审委托代理人陶某、
二审委托代理人吴某。
被告(被上诉人):重庆港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海松,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吴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文新;代理审判员:陈传飞;人民陪审员:刘远珍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雪方;审判员:秦敏;代理审判员:宋扬。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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