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某诉邹平群星电器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案 民事 工伤保险 本人工资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滨中民一终字第232号
审理法官:

李添珍

孙兴春

刘连义

代理律师:

商艳丽

张森

张森

法官解说
1、《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是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发放多种社会保险待遇时的计算依据。社会保险具有调节社会贫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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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3)邹民初字第1682号。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滨中民一终字第232号。
2、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梅某(上诉人),现住邹平县。
一审、二审委托代理人周会功,周村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山东邹平群星电器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住所地:邹平县好生街道办事处白云五路。
法定代表人王会芹,总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商艳丽,山东年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张森,山东年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张森,山东年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桂香,人民陪审员:贺孝玲,人民陪审员:张建林。
二审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添珍,审判员:孙兴春,代理审判员:刘连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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