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不服邹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工伤认定;举证责任;拒不举证;法定职责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1)邹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迎春

张建林

陈玉金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工伤认定中的举证责任。二是具体行政行为中行政机关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将对具体行政行为产生怎样的影响。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负担的一般原则。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在大多数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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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1)邹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工伤行政认定。
3.诉讼各方
原告韩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
被告邹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2。
委托代理人苑某。
第三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信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迎春;人民陪审员:张建林、陈玉金。
6.审结时间:201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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