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诉陈某、冯某确认合同效力案 共同共有 擅自处分 善意取得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神池县法律援助中心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诚

郭晓敏

刘霞

代理律师:

谢元明

法官解说
合同是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基于自愿的原则,根据其意思自治而订立的契约。合同属于债权,适用于双方当事人。但合同的内容可能涉及到第三方,影响他人的权利义务。在本案中,合同的内容就涉及到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即共同共有人的物权。本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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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确认合同效力
3、诉讼双方:
原告冯某,女,汉族,1985年12月16日生。
委托代理人谢元明,男,神池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陈某,男,汉族,1985年4月20日生。
被告冯某,男,汉族,1968年2月23日生。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诚;审判员:郭晓敏、刘霞
6、审结时间:201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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