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李某、延某、保险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民事 机动车交通事故 雇佣关系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山西宁丰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2014)静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慧英

吴倩

刘晶

代理律师:

杨芳芳

法官解说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件,经常会遇到垫付款返还的问题,而这一问题,通过司法实践的不断摸索,各个法院有各个法院的做法,甚至各个法官有各个法官的认识。笔者也曾就此问题在本院中进行过调查。近年来由于人们的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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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2014)静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静乐县人,个体修理工,现住静乐县。
委托代理人杨芳芳,女,山西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静乐县人,农民,现住静乐县,系晋H3XXXX-晋HDXXXX挂重型半挂货车实际车主。
被告延某,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静乐县人,农民,现住静乐县,系晋H3XXXX-晋HDXXXX挂重型半挂货车驾驶员。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爱平,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忻州市忻府区。
委托代理人刘芳,女,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原平市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职员,现住保险公司宿舍。
1、审级:一审。
2、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慧英、审判员:吴倩、审判员:刘晶
3、审结时间:201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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