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诉肖某等用益物权案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东成就律师事务所

高州市金山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2014)茂高法金民初字第11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良回

代理律师:

程家钧

法官解说
1、 承包方之间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口头形式依法有效。
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订立合同。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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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书号: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2014)茂高法金民初字第111号判决书
2、 案由:用益物权纠纷
3、 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
原告萧某。
共同委托代理人程家钧,广东成就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某2。
被告肖某。
被告肖某2。
被告肖某3。
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华平,女,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高州市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 审级:一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良回
6、 审结时间:201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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