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诉廉江市城北街道石龙村委会樟村仔村、李某2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户籍地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一审调解
文书字号:
廉江市人民法院(2012)湛廉法石民初字第5号
审理法官:

林梁

许国芬

黄龙捷

代理律师:

温全

法官解说
原告韩某是否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关键是如何明确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目前,司法实践中因离婚妇女,出嫁妇女、户口在农村的退休人员等发生的与所在地或原户口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征地补偿的纠纷越来越多,就目前我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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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廉江市人民法院(2012)湛廉法石民初字第5号
2.案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韩某
被告:廉江市城北街道石龙村委会樟村仔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1,该村村长。
委托代理人:温全,系广东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2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梁;审判员:许国芬、黄龙捷
6.审结时间:2012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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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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