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刘某、莫某、李某确认合同无效案 股权转让 无权处分 合同效力 善意相对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桂林市名流法律服务所

桂林市名流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2014)资民初字第33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唐新红

法官解说
本案中关于善意第三人的问题,笔者作以下几个方面的正面阐释:
一、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指第三人在不知真实权利状态下对权力外观产生合理信赖,并依此作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力,须满足三个要件:
1、合同关系不公开,不为第三人...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2014)资民初字第336号判决书。
2.案由:确认合同无效。
3.诉讼双方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曾令琼,桂林市名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罗初尧,桂林市名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莫某。
被告:李某。
第三人:黄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员唐新红。
6.审结时间:2014年10月1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