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高某诉李某、陈某2侵权责任案 公共场所;安保义务;管理人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连城县人民法院(2014)连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池塘、游泳池、水库发生溺水事故而引发的案件时有发生,对于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及赔偿责任的认定亦常存有争议。如何判断被告是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以及承担责任程度,是审理此类案件的核心问题。
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特定场所的管理人...
展开

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连城县人民法院(2014)连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邹某、高某。
委托代理人:卢水平福建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陈某2。
委托代理人:李某2,系二被告之子。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映辉
(六)审结时间:2014年4月1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