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雁翅派出所不予办理户口登记案
案由:
公安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法制处

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人口管理大队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文书字号: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3)门行初字第28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9月1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韩继先 单位: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夫妻双方生育子女前应取得《生育服务证》,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缴纳社会抚养费。为确保该政策的落实,很多地方将社会抚养费的缴纳与出生登记挂钩,即违反规定生育的子女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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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3)门行初字第28号裁定书。
2.案由:诉公安机关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1,原告之父。
委托代理人:刘某,原告之母。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雁翅派出所。
负责人:卢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蒋某,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法制处民警。
委托代理人:郭某,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人口管理大队民警。
第三人: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谢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继先;人民陪审员:王金锁黄燚
6.审结时间:201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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